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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脉和自信:区域性整体保护的最高价值

时间:2021-12-24 文章来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微信公众号 浏览次数:0

【摘要】202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这是关于新时期非遗保护的纲领性文件。其中,区域性整体保护作为非遗保护中国实践的工作,是整个非遗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多年的实施成效明显,对于中华民族文脉的延续和中国人文化自信的建立,对于民族情感和国家统一的维系,乃至文明交流互鉴、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两办《意见》;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意义

202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非遗保护工作不长的历史中,这是继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后对非遗保护工作的进一步重视、更全面深化与提高。《意见》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明绵延传承的生动见证,是连结民族情感、维系国家统一的重要基础。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推动文明交流互鉴、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具有重要意义”①。可以说,《意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位和非遗的保护工作提高到空前高度,让每一位从事非遗保护、传承、管理、研究的参与者,不仅感受到自己沉甸甸的工作责任,也感受到这一工作的神圣性和崇高的使命感。认真学习并将之与具体的工作相结合,准确、全面、客观、真实地将《意见》精神落实到实际的保护传承实践工作中,是每一个从事非遗保护、传承、管理、研究和参与者的责任和义务。《意见》对“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有六个方面的工作部署,我结合“完善区域性整体保护制度”内容的学习,谈点自己的体会和感悟。

区域性整体保护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种中国创造和实践,深刻影响了中国的非遗保护工作和思维方式,从单一的非遗项目保护上升到与非遗项目相关联的区域性整体文化和自然生态等相结合的保护,工作更全面、更具体、更深层,也更真实和具有可持续性。

如果说非遗的代表性项目认定是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始的,那么时间正好走过20年。但公布于2001年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工作,当时的影响力实际上非常有限。2003年开启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也仅仅是一种国家参与人类非遗代表作名录工作的标志,国人,甚至学术界也反应寥寥。直到2005年,全国性的非遗代表性项目申报持续地进行,才在全国各地各民族中产生巨大的影响。但实际上,即使是这种持续的申报和保护,全国各地的情况也存在巨大的差异。这从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分布,尤其是不同省份的数量上,可以看到。一些改革开放先行的省份,由于现代化过程中,包括西方文化和技术进步带来的冲击和影响,而更早或先知先觉地意识到保护传统文化,主要是保护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性,尤其是保护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代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我国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遗方面本质上相一致的是,非遗的保护是以代表性项目名录方式来确认并进行具体项目保护的。这种保护方式的优点是突出项目的代表性,不仅代表地方的文化特色,也代表国家层面认可的意义和价值,当然,也代表包括民族的或国家的文化特色和鲜明的特征。2006年,我国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建立,由于它是由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其价值和认可程度,自然不同于一般意义的项目,因此,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加上2008年、2011年、2014年和2021年持续的申报和认定工作,让全国人民认识到非遗保护的重要性,开启了我国非遗保护事业的春天。

与此同时,代表性项目的推出,也推动了各地对于非遗项目甚至是非遗保护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民族地区和一些省份率先出现了整体性保护的试验,国家层面则从2007年开始,建立了区域性整体保护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正式开启了区域性整体保护的中国非遗保护实践。

为何会出现这种以区域性整体保护为特色的非遗保护?这得益于早期的一些理论探索,也包括在文化学的理论中,关于文化的存在一定不是文化事项单元的问题,而是有着如自然生态相互依存关系一样的相关文化生态问题。一种文化事项的产生,也许有偶然性,但在偶然性的背后却是有着逻辑意义上的必然性的,它与一定区域的自然环境、气候,与文化的历史传统和文化的传播交流等有着内在的关系。同时,它的存续和认同,也一定与相关的文化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它不是孤立的存在。比如,陶瓷制作技艺传统上就与河流等依托运输的通畅和便利相关,同时与当地的瓷土等资源相关,还与烧制柴禾的丰饶程度相关。因此,对于一个项目的保护,除了保护传承人外,还需要对相关的自然和文化生态进行整体的保护,这样的保护才是全面、真实和可持续的。而且,一个与陶瓷等生产相关的特定区域一定存在与这种生产相关的生活方式和习俗等文化。这些文化由于它的独特性或鲜明的地方特征而被列入非遗代表性项目。它们的保护与不同项目的保护以及所有区域内相关的文化事项的保护是紧密相关的。这就是文化生态区的区域性整体保护。而区域是以地理、行政区划和历史传统等为主要依据进行划分的:有的可能跨越一个省份而成为两个省需要合力保护的区域,如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跨安徽和江西两省;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区,跨四川和陕西两省等。有的是跨越一个或数个地市,需要在省级层面进行协调保护工作,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由厦门市、漳州市和泉州市三地组成)、晋中文化生态保护区(由晋中市全部和太原市、吕梁市部分县市组成)。有的则是由一个地市或一个县市的行政区域构成。这些区域有着独特的地理、文化和历史传统,在文化认同上,有着相近或相似的观念或共同的地方价值观。这种区域划定的整体保护,它对于文化,主要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发展,是全面、真实、可解读的,是最为有效并得到区域民众认同的。因此,它成为政府主导的非遗保护,主要是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的整体性保护最有现实成效的一种中国实践,并获得广泛的认同。

如果说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中国实践是非遗保护非常有效的一种方式方法,近年来从文化和旅游部到地方文化职能部门,都在积极探索从区域性整体保护理念出发的非遗保护方法,力图从根本上解决或完善非遗存续中的区域土壤,包括自然生态和文化生态相关性的培植问题。因此,《意见》所提到的对于区域性整体保护的关键词是“完善区域性整体保护制度”。这个关键词,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解读,一个是完善区域性整体保护的工作,一个是完善区域性整体保护的制度。前者是实践层面的,事关工作的实践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后者是理论和制度以及管理层面的,事关工作的科学性、连续性和可持续性。

(一)完善区域性整体保护工作。国家层面的文化生态区保护实践始于2007年。目前,全国共有7个文化生态保护区、16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从保护实验区到保护区,需要一定时间的实践,并最终经过文化和旅游部组织的考核验收,合格的才能正式成为保护区。这种对于一个文化特色鲜明的区域的整体保护实践,不仅效果好,而且从整体性保存优秀传统文化出发,在根本上解决了项目只针对事项保护的缺陷,保证了非遗传承的真实性和可持续性。由于开始于实验,因此保护区的划定,虽然区域性是必须条件,但设定区域的前置性条件却存在差异,有的以语言和文化为主要前置性条件,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有的以历史传统为主要前置性条件,如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有的以生产方式为主要前置性条件,如象山海洋渔文化生态保护区;有的以民族或族群为主要前置性条件,如羌族、(武陵山区)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客家文化生态保护区等;有的以项目文化形态为主要前置性条件,如铜鼓、格萨尔、说唱等文化生态保护区,但指向却是非常明确的,就是一个经由文化和旅游部确认的特定区域,而且这个区域是符合历史文化丰厚、存续状态良好、特色鲜明和重要价值的基本条件的。

在区域性整体保护的实践中,通过设定区域中的核心区域方式进行重点或主要的保护,是一种常态。这些重点或核心的区域,常常有着一些鲜明特色和保存完好的传统村落、村镇和街区,它们是农耕生产方式创造并传承非遗的主体或核心区,这些区域的整体保护,可以使区域性整体保护的核心和特色得到最完整的保存和呈现。在非遗保护实践中,传统村落、村镇和街区的保护,常常与此地相关文化,包括自然和建筑形态、建筑格局以及孕育于其中的所有文化息息相关。保护好一个传统村落、村镇或街区,实际上就能从另一个层面保护和传承好生于斯长于斯并得到此地民众认同的非遗。因此,在文化和旅游部印发的《“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中明确要求,加强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重点则在四个方面,即文化生态区保护,“非遗在社区”工作,中国传统村落非遗保护和建设非遗特色村镇、街区等②。《意见》的出台,强化并突出了上述四个方面的工作以及对于“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的作用,这在今后的实践中不仅具有指导性,而且具有可操作性。

(二)完善区域整体性保护制度。这是对于前者工作的一种总结和提升,目的在于使相关的保护工作有序和可持续地进行。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就提出:“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③关键词是文化生态、村落、特定区域、整体性保护。从当时的非遗保护工作来看,在非遗保护过程中,区域性整体保护一直是一种基于学理的选择和工作。2010年,《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不仅明确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概念,而且对于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的意义、建设的指导方针和原则、设立的条件、程序、建设的基本措施以及工作机制等进行了规范,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2011年,为了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规划编制工作有序和规范地展开,文化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对于总体规划涉及的内容和要求做出原则上的规定,并将两个附件作为具体的规范性指导。2018年12月,文化和旅游部设立后,以第1号令发布了基于长期实践形成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9年3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共四章三十八条,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的意义、价值、概念和设立的条件、建设与管理等,做出非常明确和刚性的规定。这是在十多年的文化生态区保护实践基础上,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之后形成的规章制度,也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有关于区域性整体保护的要求进行细化的部门规章制度。

工作实践和实践基础上的制度建设,是政府主导非遗保护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它使保护工作在不断推进的同时,通过融入学理等研究的制度建设,保证工作的有序、规范和科学性;同时,实践工作又反过来,让研究和管理更上一个新台阶,使保护工作有序规范,不断地推向前进和深入。区域性整体保护的实践证明,这就是一种良性的互动。

从21世纪20年代开始,非遗保护的所有工作,进入了“深入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切实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精神力量”④的新时代。《意见》的出台,为非遗保护工作制定了“巩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⑤。从完善区域性整体保护制度工作的角度,则不仅要做好文化生态区等保护工作,而且这一工作要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国家重大战略相结合,要与美丽乡村建设、农耕文化保护、城市建设相结合,因此,责任重大,社会和现实意义深远。

(一)区域性整体保护能实现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和民族间的“延续历史文脉”。我国一直强调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多元主要表现为多区域、多民族对于中华民族文化的贡献,当然也从区域视角看待或重视多元的传统流动和发展,诚如南北不同的河流最终都流向大海般,中华民族多区域、多民族的多元,最终都流向中华民族之一体。事实上,这种多元确实存在于不同的区域或民族中,保护好这些区域或民族文化,就是保护好中华民族文化,同时也是保护好中华民族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并最终达到延续中华民族历史文脉的目的。而延续历史文化根本目标则在于坚持“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⑥。因此,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

(二)区域性整体保护能在一定社区或族群中践行为中国人建立“坚定文化自信”。政府主导的非遗保护已经强调了非遗的现实地位和历史定位,极大地鼓舞了民众对于身边文化、对于自己生产生活文化的热爱和自信。这种热爱和自信,随着国家的崛起和强大,推动了民众对于自身文化的进一步的认知,并强化着对于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文化的热爱和自信。这其中,非常重要的就是在保护过程中不断强化着对于有着鲜明特色和身份、价值、观念、实用、审美等认同的非遗的热爱和自信。区域性整体保护对于自身文化的热爱和自信的重新发现和定义,对于坚定文化自信而言则尤为明显和突出。

(三)区域性整体保护能在不同区域、不同民族、不同国家“推动文明交流互鉴”。非遗既有文化创造和发明的主体性与主权,但非遗的文化属性,又使它具有共享性和全人类性。文化的流动没有樊篱,人类的文化成果可以由全人类共享。因此,特色鲜明的区域文化的保护,不仅有利于激发自身的文化创造,也以利于不同民族、国家、区域的文化交流和文化创造。本质上,则是对于推动整个人类文化或文明交流互鉴,对于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四)区域性整体保护能使保护区内的每一位民众不断增强“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设立不仅重视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和特色鲜明、价值突出,还要求在保护目标上实现“民众受益”,通过区域性整体保护,让民众要么在物质上、要么在精神上有获得感。因此,从工作过程就提倡“见人见物见生活”,就是要求整体保护要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同时,鼓励区域内民众支持、民众参与,最后形成更高层面更广范围的民众认同。实现区域内民众创造和传承的文化,由区域内民众保护和利用,并服务于民众的生产生活,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从本质上看,区域性整体保护是非遗保护的一种中国实践和探索,它从全面、系统的保护与传承发展理念出发,最终实现区域内非遗全面、系统的保护与传承发展,实现文化的繁荣和复兴,达致“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完成“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目标。《意见》对于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的意义正在于此。

 作者简介:陈华文,浙江师范大学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非遗保护、民俗学、文化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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