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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

时间:2021-06-22 文章来源:文旅中国 浏览次数:0

山东省潍坊市近年来高度重视文化生态保护 苏锐 摄

日前,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山东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提出具备5项条件的区域,可申报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态基础良好;非遗资源丰富,存续状态良好,是当地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非遗传承有序,传承实践富有活力、氛围浓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非遗保护与传承社会活动,当地民众文化认同和参与保护的自觉性较高;与非遗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存利用较好,周边自然生态环境能为非遗提供良性发展空间;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制定出台非遗保护传承制度和措施,并取得一定成效。

《管理办法》规定,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承担5项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化和旅 游建设、非遗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实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和保护方式;负责实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评估、报告和公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和成效。

《管理办法》特别强调“民意”和“绩效”重要性,指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尊重当地居民意愿,保护当地居民权益,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持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的历史风貌。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开展非遗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评测和保护绩效评估,制定落实分类保护政策措施,优先保护急需保护的非遗代表性项目,提高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实践能力,弘扬当代价值,促进发展振兴。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当地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并作为重要评估指标。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

责编:贾亭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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