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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与传承人论·传承人的调查和认定、权益和管理(四)

时间:2020-10-23 文章来源:河南教育学院学报 2006 年第 5 期 浏览次数:0

四、传承人的调查和认定、权益和管理


上个月前,笔者在南京曾就这一问题与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有关同志进行交流探讨,了解他们关于传承人调查与认定方面的经验。日前从媒体上得到消息,江苏省在刚刚制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已对杰出传承人的认定、权益和待遇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凡是经认定和批准的杰出传承人,享受地方政府的特殊津贴。下面笔者愿意就这些问题,提出一些探索性的意见。

 

1. 调查和认定

 

传承人的调查和认定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保护我国文化的多样性,为保护和继承我们民族的文化记忆并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性,我们有责任和义务在这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中,把各个门类的杰出传承人作为一个重点和专项进行科学、深入的调查,在掌握情况和资料的情况下进行传承人的认定和登记。就我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评审过程中所接触到的来自全国各地的申报材料看,各地主管部门在这方面所掌握的情况以及研究的深度,基本上还停留在或压根儿没有超出20世纪80年代“十大文艺集成志书”的调查水平。在这个重要课题上,只有重视专家的力量,进行深度的、科学的调查,才能有新的进展和突破。

 

调查


为保护和阻止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中断,保持可持续发展,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进行调查时,要弄清楚其传承谱系、传承路线(传承链)、所掌握和传承的内容或技艺、传承人对所传承的项目的创新与发展。

 

对传承人的调查,要事先选好对象人选,然后进行采访,对本人、同行、亲戚等进行多方面的调查,要记录和提供他们的代表作,甚至还要作口述史,要把他所掌握和传承的内容或技艺原原本本地用文字和绘图记录下来。调查的内容,包括传承人的最基本的资料,姓名、艺名、性别、地址、职业、信仰、受教育情况等,以及他所传承的项目、他的技艺和当地地方文化的关系,与民族记忆的关系。以及他的这个项目在村寨、社区群体中、行业中的地位,他的授业师傅、他的亲戚、他传习的方式、他有没有拜师、有没有仪式、行内有什么规则、有什么样的禁忌、有没有祖师、有没有行会。调查内容是很广泛的,并不是非常简单的问几句就可以了。对他所掌握的特殊技艺,要像考古工作者描述考古发掘的文物那样作出非常准确而又简明扼要的记录和表述。

 

传承人的调查,不仅要记录上述所列他的相关传承情况,还要记录(或描述)、搜集他的作品。我们讲过,21世纪初进行的这次非物质文化普查是一次文化普查,是既包括人文意义的普查、又包括资源意义的普查这两方面含义的文化普查。文化普查不同于人口普查,人口普查是要入户调查,获取人口数据和有关情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虽然不需要每一村每一户都入户调查,但不能只限于和不能满足于发现了多少传承人、多少作品,即不能只满足于数据的获取。数据对于国家文化主管部门、各省文化局“、民保”办公室来讲,固然是非常有用的,但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只有数据是远远不够的。对传承人的调查,只有在把传承谱系和传承线路弄清楚,把传承人的专业技能与创新点弄清楚,把他的作品记录下来,这样的数据资料才有可靠度,也才有价值。

 

认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至少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认定的标准。一个是认定的权限。这是开展传承人认定工作的前提。

 

要制定传承人认定标准。非物质文化遗产多姿多彩、千差万别,不同门类的文化遗产项目之间,是很难量化的,这一个门类的一个传承人与另一个门类的另一个传承人之间,几乎不存在可比性。但是,要认定传承人,总要有一定的、大体的标准,否则,这项工作就难于进行。至于传承人是否要分级,还需要进行专题的讨论和听证。

 

制定传承人的认定标准时,甚至在对传承人进行认定时,有时会牵涉到他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评估问题。一件玉雕、牙雕、漆雕类的作品,由于其材质、用工、技艺等因素,可能是价值连城的,而一张剪纸,充其量,经济价值也就是一两元钱。二者之间,在资源价值上,显然是不可比的。但从文化记忆的传承上来看,又是不能用资源价值来作为其衡量标准的。文化本身含有人文意义上的价值和资源意义上的价值,这两个价值是不能完全等同的。

 

一般说来,一个民间剪纸艺人的作品,与一个玉雕艺人的作品,也许在工艺的简繁、难易上及文化的内涵等方面有高下之分,但在人文意义上、技艺传统的传递上的价值则是相等的,在一个国家、或一个省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中,应当占有同等的地位。我们要有这样的认识:像杰出的科学家、作家堪为一个国家和一个时代的文化和科学的代表一样,一个杰出的传承人也是某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民族文化遗产的代表。故认定杰出传承人的工作绝对不能粗制滥造,标准和水平绝对不能降低,要防止商业化、庸俗化。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启动以前,在不同的行业里,都曾进行过不同的传承人的认定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对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和评级工作,已经搞了好多届,已经形成了一个体系了,评审机构、评审办法,也有了相对成熟的经验了。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过去曾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北京办事处联合对工艺美术大师做过命名和颁发证书的工作,当下又在进行“中国民间文化杰出传承人调查、认定、命名”项目。面对这样的情况,一是建议和希望国家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联系会议相关机构进行协调;二是学习和吸收已经取得的成熟经验,以免走弯路。

 

2. 材料处理

 

传承人的调查,要抓紧时间和抓住时机,千万不要等这些人都死了,人亡艺绝了,再来后悔、再来叹息。调查时,既要采访笔录,又要采用现代化的新手段。要有完整的材料,包括文字记录,绘图制图,录音录像,要有他们的作品和实物,要有他们的成果。不管这些成果保存在哪里,非物质文化遗产办公室应该有权知道它在哪里,而且有权和能够调出来。调查所得有关传承人的一切材料,都属国家所有,调查结束时,要上交相关主管机构归档保存。部分材料编辑成书籍出版和输入国家和省市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做到资料共享。

 

3. 权益和管理

 

关于传承人的权益,北京市文化局社文处、北京市群众艺术馆、北京市西城区文化馆编辑的《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高级研讨班参考资料汇编》(内部资料)中选录了田文英先生的《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的法律地位》一文,从传承人的确定、传承人的权利、私生活和技术秘密的保护权、传承人权利的保护方式等四个方面作了论述,虽然是个人的思考,但作者所提出和涉及的问题以及所阐述的观点,颇能启发思路,值得注意和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参考。

 

(1) 权益问题

过去我们在民间文化领域里从事组织和研究工作的人,对传承人的权益问题,一直是很困惑的,很多事情想解决但解决不了,甚至连思路都不很清晰。譬如,一篇民间故事,有讲述者,有记录者,又有整理者(是否要有整理者,那是属于学术上的另一个问题) ,每个环节上的人,各自都有些什么权益?一是署名权,这比较容易解决。二是一旦发表,稿费该给谁?三是编选成集时的版权问题如何处理?一般杂志社或出版社发表或采用民间作品,给的稿酬是很低的,按出版署和版权局过去的规定,稿酬也不过是千字15元到30元,而在一本民间故事选集里选了一篇某人讲述、某人记录、某人整理的民间故事,要想找这篇民间故事的讲述者、记录者、整理者十分困难,既费事、费钱(来往信件、电话费等) ,又费时间、费周折,即使找到了、发表了,充其量也不过是每人得5元钱,还要付邮费。

 

一首四句头的歌谣就更困难了。现行的稿费办法里,对这些都没有规定,也就是说,没有可行的办法可依。民间作品,不像一本书或一部电影或一首流行歌曲的版权和因版权交易而获得的报酬那样优厚。编辑民间文学的选集,本来就如同做一件公益事业,是要把散见在各处的民间文学作品集中起来加以编选,展现我国各民族各地区的民间文化的思想内容和艺术风貌,供给读者、特别是儿童读者阅读,还知识于人民的,不料却遇到这样复杂的问题,一想到此,编者往往会望而却步,不愿意做这样的吃力不讨好、徒劳无益的事了。

 

困难归困难,但传承人应该享受一定的权利。版权、署名权等,属于个人所有的、属于家族所有的、属于团体或集体所有的,都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明晰的界定。外国的材料中好像对集体的传承权有所规定,在某种情况下,集体的传承权就转化为国家的传承权。这些问题,对我们文化工作者来说是陌生的,版权局成立二十多年了,民间作品的版权问题似乎至今也还都没有明确的说法,看来确有一定难度。

 

曾经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民间文化政府专家委员会负责人并起草法案的已故芬兰学者劳里·航柯先生1986年来华进行学术交流时,曾这样介绍联合国教科文政府专家委员会有关民间文学权益的一些考虑:

 

民间文学并不与版权法体现的思想很合拍。活生生的民间传说是不断变化的,因而不可能像文学或艺术作品那样保存。一个传说材料表演者、或歌唱者,只能申请他个人表演的版权,至于材料本身,由于很难搞清原作者,直到现在谁都可以利用。然而,如果要使这些材料保留下来以免歪曲、讹误和庸俗化,就必须采取某种保护措施。日内瓦委员会裁定,版权属于保持该民俗的团体;如果这个团体已不复存在,版权就属于国家。这个国家要借助国家档案馆、博物馆和研究组织为后代保存这些材料。利用民间文学材料所得的经济收入的一部分,应交给国内有关组织,如果可能,应交给该民俗的团体。

 

他还对负责保管和控制使用民间文学采录资料的团体的责任,作了阐述,并提出“:在民间文学文献中心和档案馆已受到保护的和今后也应受到保护的权利至少有四种:

 

第一,保护提供材料的人。第二,首次使用权。第三,采集者有权期望他放到档案馆的材料,得到妥善保管(如磁带、胶卷,应采取特别保管措施,复制副本,供人使用和借阅等)。第四,档案馆有权,或者确切地说,有责任控制资料的使用和使用人员。保护民间文学政府专家第二委员会1985年巴黎会议的工 作 文 件 中 承 认 了 这 四 种 权 利 的 存在。”

 

我国民间文学和民间文化的版权法,也因困难很多而被搁置多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专家委员会的各国专家们在1985年经过多轮磋商而产生的这四条关于民间文学版权的意见,对我们今后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版权法规定,无疑是颇有参考价值的。

 

(2) 管理问题

传承人认定后,随之而来的便是管理问题。管理上,现在比较分散,政出多门。譬如,手工艺方面的管理,现在是采用产业或商业的管理办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怎么做?这是新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研究。管理上,还有一个问题是政治待遇。举一个例子,据我所知,柯尔克孜族史诗《玛纳斯》主要传承人居素甫·玛玛依,当年从南疆喀什请到乌鲁木齐来演唱、录音、记录,史诗篇幅太长,一唱就是几个月、几年,就在乌鲁木齐定居了,鉴于他对民族文化的巨大贡献,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给他一定的政治待遇,他是新疆自治区政协委员。史诗的搜集、记录、整理、出版,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大事,印度大史诗出版发行时,是由国会举行仪式的。我们也应对杰出的传承人以较高的待遇。依我个人的看法,按照玛玛依对国家的贡献来说,做一个全国政协委员也是当之无愧的。

 

管理问题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中对杰出传承人的地位作出界定非常重要,有了明确的界定,执法部门、管理部门才有所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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